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76号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陈家垟村中路**。
法定代表人:程进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被告:无锡市大龙彩印厂,经营地址江,经营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鹅湖工业园区>负责人:华龙元。
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大龙彩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