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民初76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丽颜美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育源华庭华诚超市镇北店。
经营者:王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堂,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临沭县丽颜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沭县丽颜美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50元,减半收取计37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