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536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富兴小电器店。
经营者周苑青。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250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