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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富兴小电器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536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富兴小电器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富兴小电器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536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富兴小电器店。

经营者周苑青。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250元,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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