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民初2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州家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商业步行街iv> 法定代表人:丘德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桂荣,店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州家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