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056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永立百货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经营者:李心勇。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永立百货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