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47号原告:冯鹏举,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首丽照明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灯城路**(光辉灯具市场B馆**)。
经营者:张锐。
原告冯鹏举与被告钟楼区邹区首丽照明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冯鹏举于2020年6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冯鹏举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鹏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冯鹏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