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经营者:柯建林,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因与被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申请再审称,案涉网站并非再审申请人注册,系由他人恶意盗用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的名义在工信部注册。
备案的网站负责人卢鑫红并非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的员工,柯建林也并不认识卢鑫红。
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并不知晓本案,直至银行账户被执行冻结。
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向公安局报警,但至今未立案。
柯建林与公安局民警一起去过山东省通讯管理局查备案资料,但因案件还在调查,公安局并未向柯建林提供卢鑫红的信息。
另,一审民事起诉状以及侵权网站上的电话并非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或柯建林的电话。
请求法院再审依法撤销(2018)粤0604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
经再审审查查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27日生效。
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至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于2020年1月6日提出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六个月。
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申请再审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网站系由他人恶意注册。
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提出再审申请时已超过前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应驳回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的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济南市历城区诚星电器维修中心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