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志仔。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伟,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IntercontinentalGreatBrandsLLC)。
住所地:美国。
法定代表人:玛利亚·贾斯明·R.布兰科福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同杰,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琛,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郑训杰。
上诉人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IntercontinentalGreatBrandsLLC)、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吴志伟律师为其本案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提起反诉、上诉;
进行和解、调解;
代为确认地址送达、代为签名及签收法律文书等。
2019年11月29日,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伟在原审法院材料收转中心签收《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于接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另查: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提交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缴费凭证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书面申请,也未查到上诉人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缴费记录。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