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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0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荣梅、田秀英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3340号
案件名称3340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荣梅、田秀英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周荣梅;田秀英;田秀梅;田秀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334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周荣梅,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田秀英,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田秀梅,女,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田秀红,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荣梅、田秀英、田秀梅、田秀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疫情尚未解除且有三被告在监狱服刑不便开庭为由,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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