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41964号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楼南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战旗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幺家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杜伯娟。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战旗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