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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姑苏区可尔美数码经营部、吉林同方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600号
案件名称600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姑苏区可尔美数码经营部、吉林同方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姑苏区可尔美数码经营部;吉林同方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00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可尔美数码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

经营者:沈建刚,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吉林同方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硅谷大厦****iv>法定代表人:李吉生,董事长。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可尔美数码经营部、吉林同方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7月8日,因原告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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