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00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可尔美数码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
经营者:沈建刚,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吉林同方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硅谷大厦****iv>法定代表人:李吉生,董事长。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可尔美数码经营部、吉林同方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7月8日,因原告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