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3620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193X1。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目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轩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如意路****信用代码:9144030033540092XY。
法定代表人:叶素灵。
被告:深圳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如意路**303码:914403000758272213。
法定代表人:罗剑思。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轩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