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19号原告: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黎念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白鹭游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书艺。
原告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白鹭游火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9)粤0106民初39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管辖。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广州白鹭游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白鹭游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10025元,本院退回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