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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悦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17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广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悦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广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悦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75号原告:广州市广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谢琪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燕,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侯军呈。

被告: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侯军呈。

被告:上海悦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君。

原告广州市广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悦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广州市广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对方达成协商一致为由,请求撤回对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悦旺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广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广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广州市广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广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4300元,本院退回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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