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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南昌轩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初469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南昌轩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南昌轩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469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轩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

法定代表人:熊春兰,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南昌轩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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