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210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汇万家生活超市,住所地:砀山县曹庄镇曹庄街040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该超市员工。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汇万家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