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0)苏03刑申49号张文利: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服本院(2016)苏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的申诉理由为:1、我是贾虎众多销售中的一位,在我被捕后他仍然生产销售200万左右假冒商标产品,可是到最后贾虎的认定金额却比我的少一半。
2、贾虎在开庭时说的给我的价格全是错的,我没有拿到那么低的价格过,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还有拿货表单中都有记录,我可以把账单全部核算出来。
3、我和贾虎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后,他哄骗我给其转账330万元人民币。
原判决认定: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曹景亮接受在国外的贾虎、李国军(均另案处理)的雇佣,在山东省青岛市租赁仓库、雇佣人员,在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收取贾虎从广东某厂家定做的假冒“innisfree”品牌的洗面奶、散粉、睫毛膏、唇膏及“ETUDEHOUSE”品牌的眉笔、眼线笔、眼线液。
你明知上述商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采用从贾虎处进货,由曹景亮直接发货给其买家的方式,将上述商品通过微信渠道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820余万元。
2016年1月21日,公安民警对曹景亮租赁的青岛市黄岛区兰东校区C区3号楼1单元201室进行搜查,查扣“innisfree”品牌洗面奶19支、散粉536盒、唇膏100支、睫毛膏5支。
2016年1月24日,公安民警对曹景亮租赁的青岛市黄岛区碧海花园一车库进行搜查,查扣“innisfree”品牌的洗面奶8985支、散粉39060盒,“ETUDEHOUSE”品牌的眉笔7支。
2016年1月17日,1月28日,公安民警分别对山东省东营市湖州路盛运物流公司、青岛市黄岛区梧桐苑校区一车库进行搜查,共查扣“innisfree”品牌的洗面奶1095支、散粉28832盒、唇膏26990支、睫毛膏53216支、“ETUDEHOUSE”品牌的眉笔12480支、眼线液26208支;
“innisfree”品牌的唇膏包装盒77000个、散粉盒底标签50000个,“ETUDEHOUSE”品牌的眼线液包装盒72450个,上述商品合计货值人民币380余万元。
2016年1月7日,你在江苏省泗洪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曹景亮在山东省青岛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经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
关于贾虎的认定金额问题。
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仅对该案进行审查,涉及贾虎案件的认定金额问题,不是本案的审涉范围。
关于事实认定问题。
经查,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你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关于330万元问题。
你主张与贾虎之间存在330万元的经济往来,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也不在本案的审涉范围。
你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