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364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五兴亚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隍庙电子电器市场兴发电子分场一楼附6号。
经营者:廖纪琼。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五兴亚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五兴亚电子产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