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3076号 申请执行人: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晋江市青阳邱坡服装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YBC0W64,经营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曾井社区泉安中路国贸大厦1305号。
负责人:邱禹坡,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系晋江市青阳邱坡服装商行工商登记业主。
尤静芳与晋江市青阳邱坡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民事判决书:一、晋江市青阳邱坡服装商行赔偿尤静芳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900元,由晋江市青阳邱坡服装商行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6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尤静芳与被执行人晋江市青阳邱坡服装商行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尤静芳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581执307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