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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与何小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62号
案件名称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与何小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何小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62号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72-7。

法定代表人:金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小军,女,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军、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人民陪审员  晏顺祥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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