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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湖市金猴童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89号
案件名称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湖市金猴童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金猴童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9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金猴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井。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金猴童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XXXXXXXXXXXX.2号“儿童滑行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上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8,261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东莞市爵特实业有限公司处受让获得XXXXXXXXXXXX.2号“儿童滑行车”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现行有效。

被告未经许可,自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0年6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0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涉案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被宣告全部无效,故该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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