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04号 原告:赵乾坤,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富双电线插接器厂,经营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卧佛堂镇大朱村506号。
经营者:胡富双。
原告赵乾坤与被告河间市富双电线插接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赵乾坤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乾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乾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赵乾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