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11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光,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蒙,女,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原告唐光华与被告雷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