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初7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3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5101201911082712。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杰欢便利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5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91MR46C。
经营者:申金林,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诉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杰欢便利店(以下简称:杰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审理 中,上海家化以与杰欢便利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