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823号原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碧,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优晨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胡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子瑞,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优晨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