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1365号 原告:王韧,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良敏,女,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王韧与被告朱良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王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韧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