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5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品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东寮村莿巷口四巷十六号101。
法定代表人许双福,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4号楼法务部。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品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诺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国标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欧派公司系注册号为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等,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欧派公司在天猫网开设“欧派厨电旗舰店”用于销售欧派吸油烟机等产品。
品诺公司为掌柜名为“品诺电器”的淘宝店铺的注册经营人。
欧派公司主张品诺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欧派”宣传其销售的油烟机产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为此,欧派公司于2020年4月8日起诉请求判令:1、淘宝公司立即删除品诺公司开设的淘宝网店中商品名称包含“欧派”文字的侵权链接;
2、品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淘宝网店铺的油烟机产品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
3、品诺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
原审庭审中,欧派公司明确表示放弃第1、2项诉请,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原审法院认为,欧派公司系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状态稳定,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欧派公司主张品诺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欧派”宣传油烟机产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欧派公司应就品诺公司的被控侵权事实进行举证,但本案中,欧派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对此,欧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欧派公司关于品诺公司商标侵权的主张,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欧派公司针对品诺公司的诉请,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欧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通过可信时间戳、保全网取证的证据均系上诉人自行取证,无中立第三方见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进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一、保全网属于中立的第三方,所保全的侵权网页是由第三方进行保全,该网页内容客观真实。
保全网的取证过程,是由上诉人代理人在保全网上提交网页链接,申请保全,由保全网对该网页进行截图保全,同时形成保全证书(证据12、13)。
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对保全网取证方式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据此,保全网为第三方取证平台,在无相反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上诉人取证的侵权网页的真实性。
二、上诉人通过可信时间戳保全的录屏视频的内容和形成时间是真实的。
在取证过程中,在访问涉案侵权网页之前,上诉人代理人进行了系统安全性检查、计算机进程检查、本地网络检查、清理上网记录、HOSTS文件检查、地址域、地址域名解析联网的真实性检查、代理设置检查等,符合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计算机检查的常规步骤,可以保证后续访问网页的真实性。
在录屏取证过程中,上诉人还对涉案侵权网页通过保全网进行取证(证据12-13)。
保全网证书的时间与视频中显示的时间相同,足以证明视频的真实形成时间。
保全网保全的页面与视频中的一个页面相同,足以证明视频内容的真实性。
三、上诉人已申请一审法院向支付宝公司调取涉案店铺的账户明细,通过帐户明细中的“消费名称”一列可以查明商品名称包含“欧派”文字的商品的销售记录,可以佐证上诉人提供的取证视频和截图的真实性。
但原审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准许。
综上,一审判决无理否定上诉人的取证视频和截图,且不予调取涉案店铺的支付宝账户明细,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是错误的。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淘宝网店铺的油烟机产品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
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原审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主要答辩意见与一审的书面答辩意见一致,再补充两点:一、上诉人在上诉状提到的电子证据的相关认定由法庭作出,尊重法庭裁决。
二、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的侵权链接上的“欧派遣”系11类下油烟机的注册商标,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公证购买,在证据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审被告认为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上诉人欧派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如下证据:1、保全网取证流程及保全网对侵权网页取证固定的说明各1份,欲共同证明保全网为中立的第三方取证平台;
2、(2018)浙019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1份,欲证明杭州互联网法院已保全网取证方式予以支持;
3、一审证据7录像取证时对计算机安全性及清洁性、互联网连接真实性进行检查的截图1份,欲证明上诉人在进行录屏取证时已经进行了系统安全性检查、计算机进程检查、本地网络检查、清理上网记录、HOSTS的真实性检查、代理设置检查等,符合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计算机检查的常规步骤,可以保证后续访问网页的真实性。
原审被告淘宝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这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欧派遣”系11类下油烟机上的注册商标,上诉人对案涉产品的链接并未购买实物,对上诉人的举证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审被告淘宝公司无新证据提供。
被上诉人品诺公司未作答辩、未发表质证意见及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欧派公司主张品诺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欧派”宣传油烟机产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要求品诺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但其在一、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品诺公司对其存在侵权事实,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