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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昕升工艺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231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昕升工艺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昕升工艺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2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昕升工艺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谢松生,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旋,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昕升工艺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0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宏联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以客观原因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送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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