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2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昕升工艺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谢松生,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旋,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昕升工艺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0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宏联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以客观原因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送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