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2831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220-87-77410。
法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0529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64776。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港兴行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中兴路168大厦首层68-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Y。
经营者:郑丽娜。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港兴行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之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原告多交纳的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