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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终4143号
案件名称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六谷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4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边贸旅游区324线北侧(上营路段)。

法定代表人:李明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胡航辉。

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六谷大药房,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221号星典时代新寓1、2、3栋107号。

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刘畅怀,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商贸城15栋4楼。

实际经营者:陈永辉,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上诉人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六谷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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