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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玉明与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青民辖终14号
案件名称邢玉明与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邢玉明;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玉明,住西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2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俊,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邢玉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知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邢玉明上诉称,本案是侵权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均在网络上的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西宁中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知民初1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信息网络侵权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直接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就可认定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废止。

根据该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现为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标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邢玉明提出的本案是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由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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