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279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宏远茗茶叶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二期2号广场B1C-313。
经营者:许爱珠。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宏远茗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宏远茗茶叶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宏远茗茶叶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2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