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342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军,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