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1知民初218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丹丹,女,汉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郾城区。
系郾城区城关镇大脸鸡排海河路店个体工商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格菲斯公司)诉被告张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彼格菲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丹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彼格菲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丹丹停止侵害第13155362号、第11256760号、第11867796号、第897722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店铺侵权门头、销毁侵权包装袋等);
2.判令张丹丹赔偿彼格菲斯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3.判令张丹丹支付彼格菲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4.判令张丹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彼格菲斯公司始创于2009年,“大脸鸡排”是其旗下最知名的产品,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彼格菲斯公司在第16类纸质产品和包装袋、第29类肉类食品、第32类饮料、第35类广告加盟以及第43类餐饮服务等类别上享有“大脸鸡排”系列商标专用权。
张丹丹作为鸡排零售商,未经彼格菲斯公司许可,使用与彼格菲斯公司相同的商标,侵犯彼格菲斯公司“大脸鸡排”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提起诉讼,以维护彼格菲斯公司合法权益。
张丹丹未作答辩。
彼格菲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张丹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彼格菲斯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8日,朱永森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小鸡卡通+大脸鸡排”图文商标(指定颜色),注册证号为第8977228号,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鸡肉食品;
肉;
腌肉。
2015年11月27日,朱永森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彼格菲斯公司。
2014年4月14日,彼格菲斯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戴眼镜的人脸卡通+大脸鸡排”图文商标(指定颜色),注册证号为第11256760号,有效期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
广告设计;
商业管理辅助;
饭店商业管理;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市场营销;
人事管理咨询;
文秘;
会计;
寻找赞助。
2014年5月21日,彼格菲斯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人物卡通+大脸鸡排”图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867796号,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或纸板制广告牌;
箱纸板;
平面图;
传单;
名片;
宣传画;
包装纸;
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
2015年12月14日,彼格菲斯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大脸鸡排”文字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155362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
餐厅;
茶馆;
咖啡馆;
快餐馆;
酒吧服务;
备办宴席;
饭店;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2018年6月1日,彼格菲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为到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对相关店铺的现状及王志为的购买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2018年6月8日10:55左右,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陈某、张某彼格菲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为来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海河路357号漯河第四高级中学大门斜对面),门头名称为“大脸鸡排BIG!FACE!NO.H0033海河路店”的店铺(该店悬挂标有“郾城区城关镇大脸鸡排海河路店”等字样的证照)。
依据王志为的要求,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的手机安装的高德地图进行地图定位并对店铺、价格表等进行拍照。
王志为在该店购买鸡排一份,饮料一杯,支付人民币12元,该店未开票。
11:02左右,王志为与公证人员离开现场并将现场取得的包装袋交给公证人员,公证人员将其带回公证处保管。
2018年6月15日,公证人员在公证处对保全取得的食品包装袋进行拍照并封存,封存后交给王志为保管。
2018年6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5205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中照片显示:店铺门头为横向排列标牌,主体为“大脸鸡排BIG!FACE!”汉字及英文字母+“人物形象卡通”,店内装饰有“大脸鸡排”字样及价格表,包装袋上有“大脸鸡排BIG!FACE!”汉字及英文字母+“人物形象卡通”。
经过比对,郾城区城关镇大脸鸡排海河路店的店铺门头、店内装饰、价格表、包装袋上所使用的“大脸鸡排”文字与彼格菲斯公司第8977228号、第11256760号、第11867796号、第13155362号商标注册证上的“大脸鸡排”文字相似。
彼格菲斯公司支出了公证费700元。
另查明:郾城区城关镇大脸鸡排海河路店系个体工商户,2016年4月27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张丹丹,工商登记经营场所为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一高斜对面,经营状态:注销。
本院经调查,该店门头为空白,玻璃大门张贴有“空房出租”字样。
本院认为,彼格菲斯公司是第8977228号、第11256760号、第11867796号、第13155362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彼格菲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郾城区城关镇大脸鸡排海河路店店铺的门头、价格表、店内装饰、包装袋上所使用的“大脸鸡排”文字与彼格菲斯公司第8977228号、第11256760号、第11867796号、第13155362号商标注册证上的“大脸鸡排”文字相似。
故郾城区城关镇大脸鸡排海河路店的行为侵害了彼格菲斯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郾城区城关镇大脸鸡排海河路店的门头已经发生变更,彼格菲斯公司的第一项诉请侵权的事实已经停止,故本院对其该诉请不再予以支持,但张丹丹作为个体工商户,仍应当对郾城区城关镇大脸鸡排海河路店店面变更前的经营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彼格菲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郾城区城关镇大脸鸡排海河路店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者郾城区城关镇大脸鸡排海河路店因侵权所获利润的实际数额,考虑到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郾城区城关镇大脸鸡排海河路店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时间、被控侵权产品价格、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彼格菲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损失(包括合理开支)的数额为15000元。
综上所述,彼格菲斯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75元,由被告张丹丹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