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知民初3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有家文具副食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场所泸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下路综合楼-4-1开间,现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下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658J6G7A。
经营者:张群。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江阳区有家文具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