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9006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园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瑜,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永芳干杂店,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川西营村四组(金川路78号)。
经营者:刘华芳。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永芳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