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68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丽壮,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魏丽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