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08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丽达,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丽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