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354号 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永康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赖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峰,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飞宇。
被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瑞普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卡子门大街29号C8079-C8080。
经营者:何科。
被告:江苏澳美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城东纺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蕾。
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瑞普家具经营部、江苏澳美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