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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凡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230刑初176号
案件名称孔凡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凡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230刑初176号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凡勇,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清市。

2019年8月28日被抓获,同年9月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20]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凡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龙正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凡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孔凡勇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而成立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孔凡勇在无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先后与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15份销售SKF轴承的合同,并到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集贸市场小商贩处低价购买假冒SKF轴承后发货给某水泥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4日,某水泥有限公司库存的SKF轴承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查,某水泥有限公司库存SKF轴承中有327套来源于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人民币265,395元,某水泥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人民币182,420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孔凡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退赃人民币182,420元。

被告人孔凡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凡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某水泥有限公司轴承采购合同、采购入库单、结算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注册证、户籍资料等;

证人陈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孔凡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凡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孔凡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案发后,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凡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将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82,420元退还给被害单位某水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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