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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墨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447号
案件名称武汉市水墨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市水墨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447号原告:武汉市水墨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33号1层。

法定代表人:孙宗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恒,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华旻,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418-D0031室。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

原告武汉市水墨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墨源公司)诉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水墨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注册了第15830717号“光头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9类、第35类,原告将“光头卤”商标用于公司经营使用,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开具了多家门店经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佐赛公司对其旗下的加盟费查询网未尽到管理义务,擅自使用原告商标,面向全国发布加盟招商信息,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第158307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证费104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中确定。

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为被告的加盟查询网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向全国发布加盟招商信息的行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本辖区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因此,本院对本案并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中关于上海市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划片集中管辖的规定,上海市宝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应当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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