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06号 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先盆村祠堂。
法定代表人胡浙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茉花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万菱广场2层A区105号铺、37层8号单位。
法定代表人张锡清。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51室。
法定代表人邱涛。
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茉花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
2020年8月17日,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因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实际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