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7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司汤达大街35号(Milano(MI)ViaStendhal35Cap20144)。
法定代表人:加根·伊丽莎(GARGANELIS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阳区镇隆华俊工艺制品厂,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长龙村下排小组。
经营者:丁汉,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镇隆华俊工艺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