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55号 原告: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艳,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雷云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2020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计2247.5元,由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