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055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易买购超市,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X路XXX号XXX。
经营者:朱为龙。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易买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宏联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撤回对上海市奉贤区易买购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蒋克勤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