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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谭国军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刑初421号
案件名称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谭国军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谭国军;赖雪梅;王光海;柯善刚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刑初421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凤凰工业区凤鸣大道与凤凰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光海。

诉讼代表人:陈小霞。

辩护人:郑志琴,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功能区(金华港美服饰有限公司内五楼)。

法定代表人:柯善刚。

诉讼代表人:吴海芬。

辩护人:纪宏财,浙江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国军,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永新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于2019年11月8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文周,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雪梅,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易晓斌,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光海,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江西省泰和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强,浙江融哲(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柯善刚,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湖北省阳新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春山,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1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被告人谭国军、赖雪梅、王光海、柯善刚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小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小霞及其辩护人郑志琴、被告单位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海芬及其辩护人纪宏财,被告人谭国军及其辩护人陈文周、被告人赖雪梅及其辩护人易晓斌、被告人王光海及其辩护人陈强、被告人柯善刚及其辩护人方春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谭国军于2015年注册成立义乌市联彩烫画厂,在义乌市××幢××单元××楼经营烫画生意,并在淘宝网经营店铺销售烫画。

2018年以来,被告人谭国军根据客户委托,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通过被告人王光海经营的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被告人柯善刚经营的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非法制造假冒PRADA、HERMES、BALENCIAGA、FILA等十多种注册商标的标识共计878924个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87892.4元,违法所得13183元。

被告人赖雪梅(谭国军妻子)明知被告人谭国军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仍参与接单、剪商标、归类等工作。

被告人谭国军于2020年4月28日退赃13183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光海明知被告人谭国军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仍接受被告人谭国军的订单,在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为其印制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共计713258个,非法经营数额71324元,违法所得8915.5元。

被告人王光海于2020年4月28日退赃8915.5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柯善刚明知被告人谭国军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仍接受被告人谭国军的订单,在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为其印制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65666个,非法经营数额11044元,违法所得1380元。

被告人柯善刚于2020年4月28日退赃1380元。

2019年6月17日,义乌市公安局、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被告人谭国军位于义乌市××街道××幢××单元××楼的义乌市联彩烫画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PRADA、HERMES、BALENCIAGA、FILA等注册商标的标识共计122655个,均扣押在案。

经鉴定,上述注册商标标识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

被告单位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谭国军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赖雪梅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王光海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柯善刚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被告人谭国军、赖雪梅、王光海、柯善刚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明,鉴定意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LC联成烫画表格,对账单,印刷文件,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证明,拘留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

证人赖某、卢某、刘某、李某的证言;

被告人谭国军、赖雪梅、王光海、柯善刚的供述;

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王光海的立功材料、关于违法所得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涉案实物;

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光海、柯善刚分别系被告单位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谭国军、赖雪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谭国军、赖雪梅与被告单位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国军、赖雪梅与被告单位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谭国军、被告单位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被告单位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赖雪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被告人谭国军、赖雪梅、王光海、柯善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光海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辩护人郑志琴提出被告单位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纪宏财提出,被告单位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陈文周提出,被告人谭国军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陈文周还提出,被告人谭国军非法制造的标识中被扣押的122655个标识因次品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易晓斌提出被告人赖雪梅系从犯,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易晓斌还提出,被告人赖雪梅非法制造的标识中被扣押的122655个标识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陈强提出被告人王光海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具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方春山提出被告人柯善刚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国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单位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被告人王光海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四、被告单位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柯善刚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六、被告人赖雪梅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予以没收。

八、被告人谭国军、赖雪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一百八十三元;

被告单位江西联成烫画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光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九百一十五元五角;

被告单位金华市彩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柯善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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