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15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福旺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南部县新安路737号。
经营者:唐培碧。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福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