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55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靖向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下碑村埔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庭,执行董事。
被告:漳州锦久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和馥园B栋7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延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靖向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漳州锦久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林钦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