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030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思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龙泉路康居园13栋602室,法定代表人:曹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思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思然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