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426号 原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纪国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仲辉,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晟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街北、沂州路西(万达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树峰,执行董事。
原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晟泰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